13.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制度中「海上事故發生時,不分海產或陸產,而以船舶之登記總噸位之比例,分別對物損害或對人損害,以計算船舶所有人之責任,亦即船舶所有人自始即負人的有限責任。」指的是:
(A) 合併主義
(B) 金額主義
(C) 執行主義
(D) 船價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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