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社會秩序維護法曾於民國 114 年修正,除分則部分條文提高罰鍰額度外,總則關於責任年齡也略 有修正。其中將原「瘖啞人」得減輕處罰規定,修正為:
(A)出生及自幼瘖或啞者
(B)出生及自幼瘖且啞者
(C)未滿 7 歲即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D)未滿 7 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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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7), C(72), D(244), E(0) #3929853

詳解 (共 3 筆)

#741736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 條下列各款之人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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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908
答案:(D) 未滿 7 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解析】
(D) 選項正確:
  • 最新修法背景: 立法院於民國 114 年 5 月 27 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同年 6 月 11 日總統令公布)。其中為了去標籤化、避免歧視意涵,並貫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人格權之維護,特別將總則第 9 條中具有歧視性稱呼的「瘖啞人」一詞予以修正。 
  • 精準法條對照: 修正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修正為:「精神耗弱或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違序行為得減輕處罰。
考場最容易踩中的兩大細節陷阱:
  1. 年齡界定(未滿 7 歲): 過去司法實務(如司法院院字第 1700 號解釋)認定「瘖啞人」是指「出生及自幼」同時具備聾與啞者,而實務函釋向來將「自幼」定義為「未滿 7 歲」。本次修法直接將此實務見解「明文化」,故刪除(A)(B)選項。
  2. 連接詞陷阱(「且」障礙,非「或」): 「瘖」是指聽不到(聽覺障礙),「啞」是指說不出(語言障礙)。法律上要達到減輕處罰的程度,必須是兩種障礙「同時兼具」(「且」)。如果只有單純聽不見、或是只有單純不能說話,不能適用此款減輕規定。因此,(C)選項使用「或」是錯誤的,必須選(D)的「且」。 
關鍵筆記
  • 最新修法口訣: 「社維法第 9 條:未滿七歲、有聽覺、語言障礙」。
  • 114年修法重點同步複習(必考):
    • 第 9 條: 「瘖啞人」修正為「未滿七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 第 64 條(黃牛票): 非供自用轉售圖利,罰鍰上限由 1 萬 8 千元提高至 3 萬元
    • 第 72 條(生活噪音):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安寧不聽禁止,罰鍰上限由 6 千元提高至 1 萬元
    • 第 89 條(惡意跟追):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罰鍰上限由 3 千元大幅提高至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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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942

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年齡修正
答案:C ✅
考點:114年《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責任能力
本題問的是修法後,原本「瘖啞人」的用語改成什麼。
修正後改採較現代、客觀的描述方式:
未滿7歲即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因此答案為 C。
選項解析
(A) ❌ 出生及自幼瘖或啞者
仍使用「瘖、啞」等舊有用語,不是修法後的文字。
(B) ❌ 出生及自幼瘖且啞者
同樣仍是舊式用語,而且要求「同時瘖且啞」,範圍過窄。
(C) ✅ 未滿7歲即有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符合114年修法後的文字。
(D) ❌ 未滿7歲即有聽覺且語言障礙者
錯在「且」。修法文字是「或」,並不要求同時具有聽覺及語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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