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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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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15675
> 試題詳解
14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之案件,其稅額繳款書之繳納期間末日為112年8月10日 星期四,該日是行政機關照常上班日,納稅義務人於同年8月15日星期二始繳納稅款,請問其滯納金加徵率為何?
(A)免加徵
(B)1%
(C)2%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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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9), C(2), D(1), E(0) #3127261
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1/09
#7055544
1. 題目解析 題目要求計算逾期繳納稅款...
(共 7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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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者權利保障,包括憲法規定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 (B)關於臺北市地方稅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臺北市政府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 (C)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地方稅自治條例據以開徵之地方稅,不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D)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該法
#3127262
16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稅捐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稅式支出情形 (B)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 (C)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之資訊 (D)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3127263
17 有關稅捐徵收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B)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於公司清算期間申報債權者,徵收期間不受5年之限制 (C)納稅義務人提起行政救濟,並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其5年徵收期 間之計算,為扣除訴願至行政救濟完結之期間 (D)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逾5年未能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3127264
18 下列關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納保官係由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擔任 (B)納稅者提起復查時,納保官可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 (C)納保官應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工作成果報告 (D)納稅者有稅捐爭議,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及協調
#3127265
1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租稅規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稅規避及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 (B)稅捐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進行調查,納稅義務人未提示證明文據,其有應補徵稅款者,應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不得處漏稅罰 (C)租稅規避案件經處漏稅罰者,不得再加徵15%滯納金 (D)稅捐稽徵機關對租稅規避案件,不得推計課稅
#3127266
2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計算納稅者綜 合所得稅申報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是否已達該申報戶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時,不列入計算之扣除額項目為那幾項? (A)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B)捐贈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D)災害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3127267
2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納稅者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有關減輕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標準,授權財政部訂定 (B)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財政部指定之一定期日起,開始適用 (C)凡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納稅人自動補報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行為罰、漏稅罰及刑罰 (D)稅捐稽徵機關為處罰,應審酌納稅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考量納稅者之資力;於補徵稅額者,亦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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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進行資訊交換,有關資訊之取得或提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換之資訊以稅務用途資訊及其他稅務協助之資訊為限;非屬稅務資訊範圍者,不得提供 (B)財政部為執行資訊交換進行調查,應配合提供資訊者,除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保密者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C)資訊提供予締約他方之方式,以自動或自發方式提供為限 (D)締約他方取得之資訊,應否保密,依締約他方之國內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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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下列法條,何者與防杜租稅規避無關? (A)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 (C)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 (D)所得稅法第24條之4第1項: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海運業務收入以外之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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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有關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B)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均可就地方稅之分期或延期繳納事由,依實際需要另定之 (C)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繳納所得稅者,可申請分期繳納,並加計利息 (D)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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