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附負擔之授益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處分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行政處分,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C)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D)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處分,其內容係提供金錢給付,該處分經行政機關為溯及既往失效之廢 止,行政機關得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其因該處分所受領之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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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5), C(142), D(62), E(0) #3944778

詳解 (共 1 筆)

#7466744
(C)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授益處分,應於知悉廢止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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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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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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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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