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
(A)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抽象輕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之工具者
(B)應受處罰者為規避其所有物遭沒入而移轉時,第三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而取得該物所有權
(C)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裁處沒入時,該物 之價額
(D)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或使用致不能執行沒入者,該物 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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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9), C(104), D(58), E(0) #394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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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254
(A)第22條第1項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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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2882

這題主要考驗的是《行政罰法》中有關**「沒入」與「追徵價額」的相關規定,特別是「裁處前」與「裁處後」**的關鍵區別。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C)
​法律依據:《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3 項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消耗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價額。」
​解析:
在行政機關作成沒入裁處之前,如果該物已經被處分或使用(例如賣掉或耗損)導致無法裁處沒入該物,行政機關可以改為「裁處沒入該物之價額」。因此「該物之價額」得為沒入之標的。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A) 錯誤
​法律依據:《行政罰法》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得沒入之。」
​解析:
法律規定第三人(所有人)必須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得沒入其物。選項寫「抽象輕過失」,門檻太低,不符合法律規定。
​(B) 錯誤(常見陷阱)
​法律依據:《行政罰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移轉者,得向受移轉人沒入之... 前項受移轉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得沒入之情形者,視為非善意。」
​解析:
​當行為人為規避裁處而移轉財物時,向非善意受移轉人沒入的標的是**「該物本身」**,而非「第三人取得之該物所有權」。
​此外,法條強調的是規避沒入之**「裁處」**,選項敘述用語不夠精準且標的指涉混淆,因此非最佳(且法律明文)選項。
​(D) 錯誤
​解析:
​受裁處沒入「前」:機關尚未做出處分,物消失了,機關可直接裁處沒入「價額」(屬於《行政罰法》的裁處範疇)。
​受裁處沒入「後」:機關已經做出沒入處分,此時處分已成立。若之後該物遭處分致無法執行,這屬於**行政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法)**的問題,而非重新依《行政罰法》去裁處沒入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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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758
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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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1.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2.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1.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2.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3.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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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9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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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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