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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文件得規定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之總評分法中價格不納入評分者,得評選優勝廠商比減價格。
(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6章爭議處理。
(D)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由招標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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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 C(16), D(154), E(0) #1407487
統計: A(34), B(14), C(16), D(154), E(0) #1407487
詳解 (共 3 筆)
#146298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0 條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6 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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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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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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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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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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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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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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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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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人為災害事故、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以其為負責人之其他廠商遭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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