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 129 條所定各種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 方法行之
(B)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 為當選
(C)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 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D)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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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31), C(84), D(113), E(0) #3151041

詳解 (共 5 筆)

#592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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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69號
憲法第129條明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查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均無明定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事項是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系爭規定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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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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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地方制度法有關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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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426

這題答案是 A,核心考點是 司法院釋字第769號解釋。這一題最容易被「憲法第129條=無記名投票」這個直覺陷阱騙到。

一、答案:A ❌

題目問「何者錯誤」。

(A) 說: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違背憲法第129條

這是錯的。

釋字第769號解釋明確表示: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憲法法庭)

所以:

記名投票 ≠ 違反憲法第129條

這就是本題最核心的答案。

二、為什麼憲法第129條沒有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乍看之下,似乎所有選舉都必須無記名。

但是釋字769號進一步解釋:

關鍵在於:

憲法第129條所稱「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並不是所有法律所規定的選舉。

而:

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的選舉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並沒有直接規定

因此,不屬於憲法第129條所規範的「各種選舉」。 (憲法法庭)

三、地方制度法第44條才是直接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

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也就是:

縣(市)議長、副議長 → 記名投票

司法院釋字769號確認這項規定合憲。 (司法院)

四、逐項解析

(A) ❌ 錯誤 → 本題答案

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以記名投票為之,違背憲法第129條。

錯誤原因:

釋字769號已明確認定: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

所以記名投票不構成違憲。 (憲法法庭)

一句話記憶:

「議長、副議長不屬憲129 → 記名投票可以。」

(B) ✅ 正確

題目: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

這是《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2項的選舉規則。

基本結構:

第一次投票

出席過半數

得票達出席總數過半數

當選。

如果第一次投票沒有人達到過半數,才進入第二次投票。

五、(C) ✅ 正確

題目:

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這正是地方制度法對議長、副議長選舉的後續規定。

所以 C 正確。

考試記憶:

第一次:

過半數

第二次:

相對多數

同票:

抽籤

可以記成:

「一過半、二多數、同票抽籤」

六、(D) ✅ 正確

中央法律要求地方議會應以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副議長,並不侵害地方自治。

正確。

這就是釋字769號另一個重要考點。

司法院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對於縣地方制度,已明文允許由中央以法律規範。

而:

縣議會置議長、副議長以及其選舉、罷免的投票方式

屬於:

縣議會組織及運作的重要事項

因此中央可以透過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

而且採取記名投票具有:

  1. 彰顯責任政治

  2. 防止投票賄賂

等正當目的,因此沒有逾越中央立法權的合理範圍。 (司法院)

七、這題最重要的釋字769號

可以整理成國考「三層次」:

① 能不能記名?

可以。

地方制度法第44條規定:

議長、副議長 → 記名投票

② 有沒有違反憲法129條?

沒有。

因為:

議長、副議長選舉
≠ 憲法第129條所稱「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

所以不受憲法第129條「無記名」要求拘束。 (憲法法庭)

③ 中央可不可以規定?

可以。

因為縣地方制度事項,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已授權中央以法律規定。

而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屬於縣議會組織及運作的重要事項。 (憲法法庭)

八、考試超濃縮版

考點 結論
縣(市)議長、副議長 記名投票
法律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44條
釋字 釋字769號
是否違反憲法129條 ❌ 不違反
原因 不屬憲法第129條所規範之選舉
中央能否規定 ✅ 可以
是否侵害地方自治 ❌ 不侵害
第一次投票 出席過半+得票過半
第二次投票 得票較多者當選
同票 抽籤

⭐ 一句話必背

「釋字769:縣市議長副議長採記名投票合憲;因其選舉非憲129所規範,且屬縣地方制度重要事項,中央得以法律規定。」

因此本題:

答案:A。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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