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媽媽甲指示 5 歲之乙偷偷進入便利商店,拿取泡麵 2 包不付錢即離開便利商店,乙成功完成甲之指示。有 關甲之刑責,下列何者正確?
(A)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C)成立竊盜罪之精神幫助犯
(D)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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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205), C(24), D(594), E(0) #3524925
統計: A(160), B(2205), C(24), D(594), E(0) #3524925
詳解 (共 5 筆)
#6632503
依實務見解,教唆未滿十四歲之人犯罪,因被教唆 者,不成立犯罪,此時教唆者應論以間接正犯;而教唆十四歲以上未滿 十八歲之人,則僅成立教唆犯。 但依通說見解,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 犯,重點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歷程是否居於支配性的地位,若是,即成 立間接正犯;若非,即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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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80
刑法§18: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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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未滿14歲,屬於刑法定義之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不罰。
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乙來實現犯罪行為,屬於間接正犯。答案選B。
甲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乙來實現犯罪行為,屬於間接正犯。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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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418
當行為人 利用沒有責任能力的人實行犯罪
→ 這叫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
也就是:
甲利用乙當作犯罪工具。
甲 自己負竊盜罪正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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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95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解析
這題考的是刑法總則中,關於正犯與共犯區分的指標性核心概念——「間接正犯(幕後黑手)」。
- 核心觀念:什麼是間接正犯?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想犯罪,但他自己不動手,而是利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不知情」的人當作「犯罪工具」來幫他完成犯罪。幕後操控的黑手,在刑法上要直接論以「正犯」。
我們直接用這個觀念來秒殺選項:
⭕ 為什麼 (B) 是正確的?(關鍵:5歲童為無責任能力之工具)
- 本題中,乙只有 5 歲。依據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者,不罰。」5 歲的小孩在刑法上屬於完全「無責任能力人」。
- 5 歲的乙根本無法辨識其行為在法律上的違法性,此時乙在法律上就被視為媽媽甲的「人類工具」。
- 媽媽甲在幕後具有絕對的支配力(意思支配),利用小孩子去偷東西,小孩子不罰,但幕後操控的媽媽甲直接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 其他選項為什麼錯誤?
- (A) 錯誤: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必須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因為 5 歲的乙根本沒有犯罪的能力與意思聯絡,不成立犯罪,因此甲、乙之間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C)、(D) 錯誤(共犯從屬性原則):
- 幫助犯與教唆犯在刑法上統稱為「共犯」。
- 依據我國刑法採取的「限制從屬形式」,共犯的成立必須建立在「正犯至少達到『著手』且具備『故意』與『違法性』」的前提下。
- 在本題中,去便利商店拿泡麵的乙(正犯)只有 5 歲,其行為甚至根本無法跨入有責性的討論,乙不成立犯罪。既然被利用的「正犯工具(乙)」連犯罪都不成立,媽媽甲自然也就沒有地方可以從屬,因此甲絕對不可能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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