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勞工有結婚的事實,可請婚假8日工資照給。如勞工再婚,也仍享有婚假的權利。臺北市曾經有一名銀 行員工在短短37天內與同一位對象反覆結婚、離婚,一共申請32天婚假,最後銀行只核准8天,遭員工向勞動局檢舉開罰,銀行不服提 起訴願,最後臺北市訴願會撤銷原處分。請問臺北市訴願會撤銷原處分的理由最可能是基於哪項原則?
(A)因法治國原則,該員工的請假並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B)誠實信用原則,婚姻不可兒戲,不可任意反覆結婚及離婚
(C)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員工任意擴大自己權利而影響到銀行運作
(D)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勞動局違反依法行政擴大權限導致銀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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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0), E(0) #3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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