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某高職三年級學生阿強(18歲)與小明(17歲)參加校方與餐飲業者合作的建教實習。依據《民法》及《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下列關於兩人實習期間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 若阿強在實習期間不慎摔碎昂貴囂田造成公司損失,其父母須依《民法》第187條負擔絕對的連帶賠償責任
(B) 小明因尚未成年,其管著之建教合作契約除本人簽名外,原則上仍應經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書面同意,方能對小明發生效力
(C) 雖然建教生在身分認定主主要是「學生」而非「勞工」,但餐飲業者發給阿強與小明的生活津貼,數額不得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D) 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法律規定建教生在公司實習的時間,連同在校上課時間,每週合計不得超過一定時數,且深夜時間不得安排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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