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續前題)設甲欲獨吞手錶,對乙謊稱自己也毫無所獲,就此部分,甲應成立:
(A) 詐欺罪
(B) 背信罪
(C) 侵占罪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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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9), C(64), D(728), E(0) #2546498
統計: A(19), B(29), C(64), D(728), E(0) #2546498
詳解 (共 2 筆)
#746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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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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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的成立,需要「使人陷於錯誤」並因而「處分財產」(即產生財產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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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該手錶並沒有合法的主權或占有權(手錶原屬屋主所有),甲騙乙說「沒找到東西」,乙並沒有因此做出任何「交付財產」或「處分財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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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侵占罪(刑法第 3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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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前提是「易持有為所有」,必須原本就是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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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取得手錶是透過竊盜行為(非合法持有),後續獨吞行為屬於「不可罰的後續行為」(共犯間分贓不公不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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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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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的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基於委任等合法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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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之間是「共同犯罪(竊盜)」的結盟,違法的犯罪分工並非法律所保護的「處理事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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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甲、乙共同竊盜,甲竊得手錶並獨吞,甲就「竊取手錶」本身成立加重竊盜罪(與乙成立共同正犯);但甲對乙「撒謊獨吞」的這個行為,在刑法上不另構成犯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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