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6.甲搶奪乙之錢包,於得手後欲逃跑之際,為路人丙發見,丙乃追捕甲,甲為求脫免被丙逮捕,當場毆傷丙,致丙受有普通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搶奪罪與普通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B)甲成立搶奪罪與普通傷害罪之牽連犯
(C)甲成立加重搶奪罪
(D)甲成立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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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7), C(6), D(286), E(0) #269181

詳解 (共 3 筆)

#2707180
刑法329 (準強盜罪)竊盜或搶奪 因防...
(共 9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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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我都想的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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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D) 甲成立準強盜罪。

⚖️ 核心概念解析本題完全契合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前提行為:甲「搶奪」乙之錢包(符合本條規定的「竊盜或搶奪」前提)。
時空限制(當場):甲於得手後「欲逃跑之際」被路人丙追捕,甲隨即「當場」毆傷丙。這屬於犯罪現場的延伸,符合當場的要件。
主觀特定目的:甲施加暴力的目的是為了「求脫免被丙逮捕」,完全符合法定的脫免逮捕事由。
行為手段:甲「毆傷丙」屬於施以強暴的手段,並造成普通傷害。
綜上所述,甲的搶奪行為因為當場施以強暴以求脫免逮捕,依法「以強盜論」,因此成立準強盜罪(傷害部分已被準強盜罪之強暴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傷害罪)。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A)、(B) 錯誤:甲的搶奪行為與傷害行為在時空緊密結合且符合刑法第 329 條時,會被法律擬制為一個單一的「準強盜罪」,因此不會去論原來的搶奪罪與傷害罪之數罪併罰,而「牽連犯」條文也早已廢除。(C) 錯誤:刑法並沒有「加重搶奪罪」這種因為事後打人而升格的罪名,遇到這種情形是以準強盜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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