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此為不動產役權之何種性質?
(A)不可分性
(B)從屬性
(C)優先性
(D)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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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0), B(367), C(25), D(37), E(0) #524714
統計: A(930), B(367), C(25), D(37), E(0) #524714
詳解 (共 7 筆)
#856706
853從屬性:不得讓與
856、857 不可分性:分割仍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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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813
從屬性的意思是 它的權力隨著主權利(如債權)發生或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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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822
補充從屬性:
下列何者為主權利非從權利?
(A)不動產役權 (B)地上權 (C)抵押權 (D)質權答案:B
主權利 : 以主物權而言 ,指能獨立存在的物權,例如所有權 、地上權、典權、 農育權等。
從權利 : 從物權,乃指不能獨立存在而須附從他種權利始能存在之物、例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以<債權>之存在及存續為前提,不動產役權以<需役地>之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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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686
請問A跟B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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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0726
依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民法第 857 條規定:「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此規範在法學上稱為不動產役權(地役權)的不可分性。其核心概念在於,不動產役權是為了需役不動產的便利而存在,其權利與限制的效力原則上及於不動產的全部。因此,不論是需役不動產或供役不動產遭遇分割,都不會導致不動產役權消滅,該權利仍會存在於分割後的各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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