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法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限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可適用時
(B)法理亦得作為法源依據
(C)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D)法理不得作為刑事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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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68), C(946), D(132), E(0) #3961171
統計: A(149), B(68), C(946), D(132), E(0) #3961171
詳解 (共 5 筆)
#7443879
以下是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A) 正確:法理屬於補充性的法源。依據 民法第1條 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B) 正確:當成文法與習慣皆不存在時,法官必須依法理做出判決,因此法理是最終的法源依據之一。
(C) 錯誤:法理的適用順位在成文法律與習慣之後,屬於「補充法源」而非優先適用。在法律體系中,應優先適用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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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180
法理的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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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指一般法律原則或法學理論,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習慣不可適用時,法院可援引法理作為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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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刑事法領域,因涉及罪刑法定原則,不得以法理作為刑事法的法源。
選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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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僅限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可適用時 → ✔ 正確,這是法理適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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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理亦得作為法源依據 → ✔ 正確,法理可作為補充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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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 ✘ 錯誤,法理是補充性法源,必須在法律與習慣之後,並非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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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理不得作為刑事法之法源 → ✔ 正確,因為刑事法必須遵守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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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C) 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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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877
(A) 僅限法律未規定,且無習慣可適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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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 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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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理亦得作為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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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產生之淵源,即法源依據,可分為:
(一)直接法源(成文法法源):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二)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法源):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於國內發生效力,而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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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理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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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是指那些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在法條中,但可以從法律的根本精神中推導得出的法律一般原則。法理作為法律的根本精神,當法律疏於規範某些事項,使現行規定不足以應付社會需求時,我們可透過法律的根本精神來解決問題,使公平正義最終仍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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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民法第一條,僅在無明文規定且無習慣法作為判斷標準時,才適用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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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理不得作為刑事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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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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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範國家刑罰權之範圍,且其法律效果為極其嚴厲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其干預人民權益之深,無其他法律可與相比擬,故刑法必須為有明文規定之成文法典,不具法典形式之不成文法或習慣法均不能作為刑法之法源,始有法確實安定性之可言,故刑法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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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漏,敬請不吝賜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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