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割協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B)屬債權契約,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屬不要式行為
(D)各共有人得依分割協議請求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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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725), C(598), D(37), E(0) #494563
統計: A(125), B(725), C(598), D(37), E(0) #494563
詳解 (共 3 筆)
#740840
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行為之例外,包含設定擔保物權,無償
處分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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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5874
- ⭕ (B) 為什麼「錯誤」?(本題選此項)
- 共有物的「分割」屬於處分行為,必須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成立協議。
- 題目中敘述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是《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例如出租、修繕)的規定,不能用在共有物的「分割協議」上。 [1, 2, 3]
- ? (A) 為什麼正確?
根據《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共有人間雖然達成了分割協議,但在還沒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之前,並不會直接發生所有權變動的物權效力。 [1] - ? (C) 為什麼正確?
「不要式行為」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特定的形式(如書面)才會成立。分割協議在法律上是不要式行為,只要全體共有人口頭上意思表示一致(講好了),協議就會成立(不過實務上為了事後方便辦理登記,通常還是會寫成書面契約)。 [1] - ? (D) 為什麼正確?
協議分割成立後,會產生債權效力。如果事後有部分共有人反悔、不願意配合去辦理過戶,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據當初達成的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辦理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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