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授信對象的風險限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作授信額度的上限稱為風險限額
(B)個別戶的所有案件仍受總風險限額規範
(C)風險限額又稱風險權限
(D)傳統法令訂定的放款額度,衡量風險限額時,能快速反映違約風險,實務上優於「信用風險值」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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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6), C(24), D(321), E(0) #3862512
統計: A(10), B(36), C(24), D(321), E(0) #3862512
詳解 (共 2 筆)
#7488588
(D) 錯誤之處: 傳統法令訂定的放款額度(如針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的授信限額)通常僅以形式上的金額或淨值比例來規範,無法快速且精確地反應實際的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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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現代的「信用風險值」(Credit VaR)或內部評等法能更科學、全面地衡量真實的信用風險,因此在實務與風險管理上,信用風險值的計算與應用優於傳統僅靠法令硬性規定的放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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