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 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行為非出於故意或 過失者,不予處罰
(C)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 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D)沒入之客體,限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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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6), C(16), D(358), E(0) #3960477
統計: A(14), B(46), C(16), D(358), E(0) #3960477
詳解 (共 6 筆)
#7441094
O(A) 行政罰法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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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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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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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行政罰法第21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行政罰法第22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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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872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之故意或重⼤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政法上義務⾏為之⼯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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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解析
(D) 錯誤的原因:
沒入之物原則上固然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但若第三人明知違法行為發生、或對違法事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甚至該物屬於違禁物時,即使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法律也允許將其沒入。因此,沒入客體並非「絕對限於」受處罰者所有。 [1]
沒入之物原則上固然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但若第三人明知違法行為發生、或對違法事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甚至該物屬於違禁物時,即使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法律也允許將其沒入。因此,沒入客體並非「絕對限於」受處罰者所有。 [1]
白話解說與實際舉例
(A) 法律變更有利原則(從新從輕)
白話:抓到違規時,如果法律改了,原則上用現在最新的法律;但如果以前舊的法律比較輕、對違規人比較好,就用舊的。
舉例:小明違規擺攤。行為時罰 6 萬元,裁處時法律改成罰 3 萬元;或者裁處前舊法只罰 2 萬元。只要舊法對小明有利,就適用最有利的 2 萬元規定。 [1]
(B) 故意過失責任原則
白話:不小心或不是故意的(完全沒有責任),就不能罰。
舉例:小華開車不小心壓到標線違規,有過失,要罰。但如果小華是因為道路標示完全被大樹遮住、根本看不見而誤踩,屬於不可歸責,就不罰。 [1]
(C)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一行為不二罰的例外)
白話:同一件事如果已經被法院判刑(坐牢、罰金),行政機關就不能再罰錢(罰鍰)。但是,如果還要吊扣牌照、勒令停業(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是沒收違禁物法院沒沒收的,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處理。
舉例:酒駕同時觸犯公共危險罪(刑事)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刑事由法院判刑罰金,但監理機關還是可以吊扣駕照。
(D) 沒入的客體不限於本人所有(錯誤選項)
白話:不只是違規人自己的東西會被沒收,如果別人借你東西讓你去違法,而那個車主、物主自己也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別人的東西一樣會被沒收。
舉例:小強明知道朋友要拿他的車去載運違禁品、違法傾倒廢棄物,還故意把車借給他。這時候這台車就算登記在小強(第三人)名下,一樣可以被主管機關「沒入」,不是只限於違規人自己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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