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以其所有作為營業用之 A 房屋,向 X 保險公司(下稱 X 公司)投保商業火險,於保險期間,因所營業務狀況不好,甲遂結束於 A 屋之營業並將 A 屋作為純住宅使用。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應於結束 A 屋之營業前 10 日通知 X 公司
(B)甲只需於 A 屋之營業結束後通知 X 公司即可
(C) X 公司得終止契約
(D)甲得請求 X 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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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 C(6), D(66), E(0) #3506194
統計: A(15), B(3), C(6), D(66), E(0) #3506194
詳解 (共 2 筆)
#7384977
(D) 正確。此為保險法第59條第4項之明文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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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實務中,法院對於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要求嚴格。例如,在職業變更導致危險增加時,若未通知,保險人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參照95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判決)。但對於危險減少,法律規範的出發點是賦權予被保人,而非課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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