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有關委託人為營利事業的他益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信託成立時,對委託人營利事業課徵贈與稅
(B)於信託成立年度,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C)於信託成立時,因受益人尚未取得信託利益,不須課徵贈與稅
(D)於信託成立時,因受益人尚未取得信託利益,不須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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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3), C(0), D(3), E(0) #3843262

詳解 (共 1 筆)

#7398857
(B) 於信託成立年度,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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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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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當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公司、行號等)時,其成立的他益信託(受益人非委託人本人),不論受益人是否已經實際取得信託利益,受益人都必須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信託成立年度的所得額中,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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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辨析
  • (A) 錯誤:營利事業將財產移轉給他人屬於營利事業的處分或贈與行為,依現行稅法不課徵「贈與稅」(贈與稅主要課徵對象為自然人個體),而是直接對受益人課徵「所得稅」。
  • (C) 錯誤:承上所述,因為委託人是營利事業,本就不適用贈與稅,與受益人是否取得利益無關。
  • (D) 錯誤:法規採「權利課稅原則」,只要信託成立並明定受益人,不論是否已實際分配或拿到錢,受益人都必須在成立年度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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