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在乙的土地上種植高麗菜。試問:在高麗菜收成前,高麗菜之法律性質為何?
(A)獨立之動產
(B)獨立之不動產
(C)土地之成分
(D)獨立之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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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95), C(1382), D(156), E(0) #273659
統計: A(31), B(95), C(1382), D(156), E(0) #273659
詳解 (共 3 筆)
#574343
民66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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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01
定著物:
① 非土地之成分
② 繼續附著於土地
③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④ 不易移動其所在
例如:紀念碑
① 非土地之成分
② 繼續附著於土地
③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④ 不易移動其所在
例如:紀念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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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1161
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天然孳息未分離前為資產成分: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高麗菜在未採收(分離)前,屬於土地的天然孳息(出產物),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的物權地位,而是附合於土地,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構成部分)。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a) 獨立之動產:高麗菜在收成後(與土地分離)才會變成獨立之動產。在尚未收成前,它仍與土地緊密結合,因此不能稱為獨立之動產。
- ❌ (b) 獨立之不動產:法律上的不動產僅指「土地及其定著物」。高麗菜並非土地本身,在未分離前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不具備獨立的不動產身分。
- ❌ (d) 獨立之定著物:所謂「定著物」是指非土地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例如:有屋頂與支柱之房屋、水塔等)。高麗菜是植物、土地之出產物,不符合定著物的「非土地成分」與「具備獨立經濟目的之構造物」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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