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遭到台北市環保局以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課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甲不服環保局之處分,經提起 訴願後,應向何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B)台灣高等法院
(C)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D)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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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4), C(1333), D(174), E(0) #2646624

詳解 (共 5 筆)

#5930822
【民事訴訟】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1人獨任或3人合議)→ 高等法院(3人合議)→ 最高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小額程序:與簡易程序相同



【刑事訴訟】關於合議制或獨任制的規定,原則上都與民事訴訟相同

通常程序: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通常程序的例外(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簡易庭(1人獨任)→ 地方法院一般法庭(3人合議)



【行政訴訟】

通常程序: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最高行政法院(5人合議)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人獨任)→ 高等行政法院(3人合議)

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QA/2906/download#footnote-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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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2259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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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453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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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9452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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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704
  • (c) 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本題中甲被處以新臺幣 3,000 元罰鍰,屬於「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之涉訟事件,依法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在舊制法規(西元 2023 年 8 月 15 日新制上路前)中,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考量到此題目為常見的法學考古題,當年的標準官方答案即為 (c)
? 錯誤選項說明
  • (a)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在舊制下,高等行政法院負責審理的是「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如涉及金額較大或未有特殊規定的訴訟),而非本案 3,000 元的簡易訴訟事件。
  • (b)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為普通的「民事」與「刑事」普通法院之第二審,不負責審理環境保護行政處分所引起的行政訴訟。
  • (c)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地方法院簡易庭主要負責審理「民事」及「刑事(微罪)」的簡易或小額事件,與屬於行政法院體系的行政訴訟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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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3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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