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無該等單位者,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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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2), C(0), D(0), E(0) #3944519

詳解 (共 1 筆)

#7480259
  • 法令依據

    依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有關單位,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 錯誤之處

    • 題目後半句所述「無該等單位者,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為錯誤規定

    • 過去早期條文曾規定「無該等單位者,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之」,後經修正刪除;但無論新舊法規,均未有「應洽上級機關協助指派」之規定。若機關未設有上述政風或稽核等有關單位,依該辦法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屬於「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之情形,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不派員監辦(或採書面審核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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