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
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A)由國家承擔,賠償金由內政部警政署以預算支應
(B)由員警個人承擔
(C)由該員警所屬警察局承擔
(D)由員警個人與其所屬警察局共同承擔
統計: A(1329), B(124), C(2536), D(530), E(0) #3092271
詳解 (共 10 筆)
國賠法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Q: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一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賠法第9條
-
(A) 由國家承擔,賠償金由內政部警政署以預算支應——错误。
国家赔偿责任虽以国家为最终承担者,惟依《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依第二条第二项请求损害赔偿者,以该公务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件员警系隶属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而非内政部警政署,赔偿义务机关自应为该员警所属之警察局,其预算亦应由该局编制并支应。内政部警政署并非该员警所属机关,不得以该署预算支应。 -
(B) 由員警個人承擔——错误。
此为旧时代之观念,我国《国家赔偿法》系采「国家代位责任」理论,即由国家先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而非由公务员个人直接承担。公务员个人原则上不直接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人民获得确实之赔偿。 -
(C) 由該員警所屬警察局承擔——正确。
依《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公务员所属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件员警服务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该局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以其预算支应赔偿金,并依同法第2条第3项之规定,于该员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对之行使求偿权。 -
(D) 由員警個人與其所屬警察局共同承擔——错误。
此项混淆「对外赔偿」与「对内求偿」关系。对外(对被害人)之赔偿责任,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之规定,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即警察局)单独承担,公务员个人不直接对被害人负赔偿责任。公务员个人仅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对内(对国家)负赔偿责任。二者并非共同承担对外赔偿责任。
结论:
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第9条第1项之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过失不法侵害人民权利者,应由该公务员所属机关负国家赔偿责任。本件员警隶属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应由该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其员警个人仅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情形时,始对所属机关负内部求偿责任,不直接对被害人负担赔偿责任。选項 (C) 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