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國立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之招生簡章,限制有色盲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該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該規定對於憲法第 21 條保障人民受教育權造成限制
(B)該規定對於大學自治造成限制
(C)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D)該規定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是違憲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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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9), B(316), C(3706), D(657), E(0) #3048798
統計: A(1199), B(316), C(3706), D(657), E(0) #3048798
詳解 (共 10 筆)
#5698849
A應為「對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造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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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257
(A) 該規定對於憲法第22條之釋字保障人民受國民義務教育以外(大學)權利造成限制
(B) 該規定對於人民受國民義務教育以外(大學)權利造成限制(憲法第22條概括條款)
(D) 該規定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是合理之差別待遇(平等原則)
嚴格審查標準→事前審查
寬鬆審查標準→事後審查
嚴格審查標準→事前審查
寬鬆審查標準→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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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8004
【釋字第626號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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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159 條: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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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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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包括入學資格在內......警大係內政部為達成研究高深警察學術、培養警察專門人才之雙重任務而設立之大學......負責警察之養成教育,並與國家警政水準之提升與社會治安之維持,息息相關。其雖因組織及任務上之特殊性,而與一般大學未盡相同,然「研究高深警察學術」既屬其設校宗旨,就涉及警察學術之教學、研究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入學資格條件,警大即仍得享有一定程度之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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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21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並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國民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各類學校訂定特定之入學資格,排除資格不符之考生入學就讀,......尚不得謂已侵害該考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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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且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為憲法明文保障之事項,而教育對於個人日後工作之選擇、生涯之規劃及人格之健全發展影響深遠,甚至與社會地位及國家資源之分配息息相關,系爭規定自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故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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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人。是項目的之達成,......,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系爭招生簡章規定......所採排除色盲者入學之手段,亦確有助於前開目的之有效達成。是系爭招生簡章之規定與該目的間之實質關聯性,並不因此而受影響,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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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規定對於憲法第 21 條保障人民受教育權造成限制
憲法第21條是保障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
並非保障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故該招生簡章規定並未侵害人民受教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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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該規定對於大學自治造成限制
大學自治所保障之自治範圍亦包含入學資格在內,警大亦享有一定程度之自治權,並未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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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涉及平等權,自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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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該規定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是違憲之差別待遇
該規定為保障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具備實質關聯性,不違背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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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197
請問為什麼全部都鎖起來了只有一個有開,這個也鎖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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