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C)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D)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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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298), C(454), D(1685), E(0) #3705453
統計: A(372), B(298), C(454), D(1685), E(0) #3705453
詳解 (共 8 筆)
#7277106
答案是 (D) 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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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明定機關裁併、情勢變遷、有新法規取代或失去依據等為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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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非該法條列舉的廢止事由,而是法律效力終止的另一種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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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定之法規廢止事由包括:
- 機關裁併:主管機關整併,原有法規無保留必要。
- 情勢變遷:法規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化而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 失去依據:因相關法規廢止或修正,使原法規失去基礎,無單獨存在必要。
- 新法取代:有新的法規制定並施行,內容已涵蓋同一事項。
選項 (D) 違憲宣告:
- 雖然法規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時會失去效力,但這屬於憲法層次與法律解釋的結果,而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列的廢止情境,該條文規範的是行政機關主動廢止或因內部行政需求廢止的情形。
因此,(D) 情況是法規失效的理由,但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所列舉的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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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239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了法規廢止的四種情形。
條文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指出,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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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08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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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在上述四款中,選項的敘述比較像是憲訴法第52條第一項「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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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247
為什麼 (d) 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規定的廢止事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明文規定了法規應予「廢止」的四種法定事由:
-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 選項 (d) 所述的「受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立即失效」,其法理依據是憲法作為最高位階法律的「牴觸無效原則」(或依《憲法訴訟法》裁判),屬於法規當然無效或失效的狀況,並不屬於行政或立法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主動辦理「廢止」的法定程序事由。 [1, 2, 3]
? 其他選項分析(皆屬於合法的廢止事由)
- ⭕ (a)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符合該條第一款規定。例如某政府部會被裁撤併入他機關,原本專為該部會訂定的組織或業務規程便失去保留必要。
- ⭕ (b)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符合該條第三款規定。例如母法(法律)已經廢止或刪除,導致子法(施行細則或辦法)失去授權依據。
- ⭕ (c)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符合該條第四款規定。當新法規上路並取代舊法規時,舊法規即應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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