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規定,各級政府為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負有下列何種義務?
(A)應給予免繳納學雜費之優惠
(B)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C)應給予大學入學之名額保障
(D)應給予大學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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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8), B(1616), C(95), D(41), E(0) #3705437
統計: A(1058), B(1616), C(95), D(41), E(0) #3705437
詳解 (共 7 筆)
#7272209
憲法第 161 條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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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8412
這題是在考《憲法》對於教育機會平等與扶助弱勢學生的規定。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60條:
政府對於「學行俱優而無力升學者」,應給予獎學金。
? 因此正確答案是:
(B) 應廣設獎學金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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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5056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之明文規定:「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國家設立此條文之目的,是為了落實受教權的實質平等,避免優秀人才因為經濟弱勢而失去繼續深造的機會。
- (A) 應給予免繳納學雜費之優惠:
憲法第 160 條僅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至於其他教育階段的免學雜費或補助(如低收入戶或特殊身分學生減免),是屬於《教育基本法》或個別教育法規的政策層面,而非憲法本文對「無力升學學生」所訂定的直接條文。 - (C) 應給予大學入學之名額保障:
憲法本身並無保障無力升學學生的大學入學名額。實務上現行的名額保障(如外加名額),主要針對原住民、離島學生或派外人員子女等特定對象,且法源依據為特別法。 - (D) 應給予大學入學考試之成績計算優惠:
入學考試成績優待(如加分優待)亦非憲法對無力升學者的法定扶助方式,而是由教育部依相關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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