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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財稅法務:民法#12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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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下列何者非為民法上之物權?
(A)不動產役權
(B)典權
(C)權利質權
(D)遺產之使用收益權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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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 C(29), D(142), E(0) #3481701
詳解 (共 1 筆)
中年油膩大薯
B1 · 2025/08/20
#6614558
? 民法上的物權是什麼? ...
(共 5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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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阿志
2025/07/22
私人筆記#7342629
未解鎖
民法上的物權,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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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9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移轉,何者應辦理登記,始發生效力? (A)私人土地之徵收 (B)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之土地,而由他人拍定 (C)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D)私人蓋好房屋
#3481702
20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竟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姦情。乙訴請判決離婚,判決確定之一個月後,甲與丙 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違反待婚期間之限制,其婚姻得撤銷 (B)甲丙違反相姦婚禁止之規定,其婚姻得撤銷 (C)甲丙違反近親結婚之限制,其婚姻無效 (D)甲丙並未違反規定,其婚姻有效
#3481703
21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得免除何種責任? (A)連帶保證 (B)連帶責任 (C)連帶債權 (D)侵權責任
#3481704
22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均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生前曾向丙借款新臺幣(下 同)40 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200 萬元。遺產分割時,丙可分得多少財產? (A) 60 萬元 (B) 70 萬元 (C) 80 萬元 (D) 90 萬元
#3481705
23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2 年 1 月間結婚,甲於結婚前,有勞力所得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下列關於 夫妻財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設甲乙約定採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B)設甲乙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分別共有 (C)設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乙公同共有 (D)設甲乙約定採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甲勞力所得之 60 萬元,由甲單獨所有
#3481706
24 未婚之甲女與乙男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並產下丙。丙成年後找到乙,要求乙為認領。乙表示其生活 窮困,若丙願扶養,則乙願認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認領後,如丙確有受扶養必要,乙有扶養能力,乙應扶養丙 (B)認領後,如乙確實無謀生能力但尚非無法維持生活,丙仍應扶養乙 (C)認領後,如乙確有受扶養必要,甲丙應共同扶養乙 (D)認領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成立,乙所附條件為有效
#3481707
25 甲乙為夫妻,生有 A、B 二子,並收養 C 為養女。乙於民國 108 年間死亡。今甲死亡,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A 如對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 B 及 C 共同表示 A 不得繼承;A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 (B) A 及 B 於乙死亡後,否認 C 之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C 自知悉其得繼承之 時起 2 年間,得行使遺產酌給請求權 (C) B 如有以詐欺或脅迫,使甲為關於繼承遺囑之情事,B 則喪失其對甲之繼承權。但經甲宥恕者, 其繼承權不喪失 (D)甲如未立遺囑,C 之應繼分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一,A 及 B 之應繼分各為甲遺產之五分之二
#3481708
1 稅捐稽徵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何者錯誤? (A)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B)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C)黃金,按九折計算 (D)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七折計算
#3481709
2 依我國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 事業或個人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一般所得稅 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 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 (B)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C)自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D)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 61 天,其自中華民國境外 僱主所取得之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3481710
3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 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 ,其交易所得應依所 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至第 14 條之 8 及第 24 條之 5 規定課徵所得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某自然人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及其坐落基地, 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B)某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之房屋、土地交易 (C)某自然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我國興櫃公司股份,該公司股權價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 房屋、土地交易 (D)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34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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