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意旨,義務人不服行政執行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 性質之執行命令,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應如何 為權利救濟?
(A)應於踐行訴願程序未果後,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該等駁回聲明異議之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故應接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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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0), E(0) #392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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