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 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 應買之表示?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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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314), C(1413), D(82), E(0) #341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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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674
強制執行法   第 95 條經二次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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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156

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日內 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法院公告後,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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