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幾 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A)五日;二個月
(B)五日;三個月
(C)十日;二個月
(D)十日;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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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4), C(17), D(30), E(0) #22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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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501
第 95 條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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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158

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日內 公告特別變賣程序。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法院公告後,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 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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