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幾個月不續行訴訟者,視為 撤回其訴或上訴?
(A)六個月內
(B)八個月內
(C)四個月內
(D)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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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7), B(26), C(1970), D(751), E(0) #3079336
統計: A(2497), B(26), C(1970), D(751), E(0) #3079336
詳解 (共 5 筆)
#7492919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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