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對利害關係人辦理授信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
(B)擔保授信總餘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子公司淨值
(C)擔保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D)除消費者貸款及政府貸款外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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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3177), C(197), D(1165), E(0) #3079353
統計: A(288), B(3177), C(197), D(1165), E(0) #3079353
詳解 (共 4 筆)
#7492930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規定,原則上不得為無擔保授信,且辦理擔保授信時應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
第33條 (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
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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