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下列何者正確?
(A)受託人僅得採用現金收付制
(B)受託人僅得採用權責發生制
(C)受託人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D)受託人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於次年度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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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 C(178), D(32), E(0) #3172972
統計: A(2), B(6), C(178), D(32), E(0) #3172972
詳解 (共 2 筆)
#7497503
根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一項的明文規定: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為什麼規定這麼嚴格?(立法理由)
根據財政部的立法說明,信託契約通常具有「長期性」與「連續性」。為了維持信託財產在課稅上的一致性與安定性,並防止受託人透過頻繁變更會計制度來操縱所得、遞延稅負或規避稅務,因此法規採取極為嚴格的「一經選定、終身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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