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經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A) 申請書記載 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B)申請人之未檢附所有權狀(C) 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未請代理人辦理(D) 依規定繳納 土地複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