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在滿足和平、公然、繼續、表見占有之要件下,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A)未支付租金之甲,以承租人之意思無權占有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主張取得對該地之未定期限租賃權
(B)未支付對價之甲,以地上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C)未支付對價之甲,以不動產役權人之意思無權通行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未支付對價之甲,以農育權人之意思無權占有登記名義人為乙之土地達 20 年後,請求登記為農育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5), B(154), C(166), D(83), E(0) #1668629
統計: A(865), B(154), C(166), D(83), E(0) #1668629
詳解 (共 6 筆)
#3431506
典權、農育權、租賃是法律規定必須要支付一定對價才取得的權利,通說認為不可以時效取得。
22
4
#7369783
1. 核心觀念:時效取得的客體
根據 民法第 772 條 的規定,時效取得適用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然而,學說與實務通說(如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911 號判決)認為,並非所有財產權都能透過時效取得,必須具備以下特性:
- 該權利不以「占有」為成立要件(如抵押權即不可)。
- 該權利不以「支付對價」為成立要件。
2. 選項解析
- ✅ (A) 不得主張時效取得
- 法律理由:租賃權 是以「支付租金」為其權利成立的必要核心要素。若法律允許「不付租金的人」因長期占有而取得「租賃權」,將與租賃的本質衝突。
- 學說觀點:租賃 屬於「債權」性質,且必須有租金對價。時效取得制度原則上是為了保護「與物權性質相近的長期事實狀態」,不適用於必須付費的債權契約關係。
- ❌ (B) 可以主張時效取得
- 地上權 的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要件(可為無償)。只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包含已登記土地),即可依民法第 772 條準用時效取得。
- ❌ (C) 可以主張時效取得
- 不動產役權(如通行權)得因時效而取得。只要有和平、公然、繼續行使之事實達 20 年,即可請求登記。
- ❌ (D) 可以主張時效取得
- 農育權 與地上權性質相似,係以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林、漁、牧為目的之物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歸納總結
- 可時效取得之權利: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雖有爭議但法理可行)。
- 不可時效取得之權利:租賃權(需付租金)、抵押權(不占有物)、留置權(法定物權而非意定取得)。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