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使用某機具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該機具依法應予沒入,若甲在受裁處沒入後,自行將該機具銷毀,以 致不能執行沒入,行政機關對此應如何處理?
(A)將沒入處分轉換為罰鍰處分
(B)追徵該機具之價額
(C)撤銷沒入處分
(D)廢止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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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85), C(32), D(12), E(0) #4026340
統計: A(64), B(185), C(32), D(12), E(0) #4026340
詳解 (共 7 筆)
#7512379
為了防範惡意脫產與破壞行為。如果沒入不到實物,需追徵同等價值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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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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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4677
(A)將沒入處分轉換為罰鍰處分
沒入與罰鍰是不同的行政罰種類,「處分轉換」在行政程序法上有嚴格要件,此處法律已直接明文規定效果為「追徵價額」,而非轉為罰鍰。
(B)追徵該機具之價額
行政罰法23
1.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2.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3.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叫甲賠等值的錢給國家)
(C)撤銷沒入處分
(C)撤銷沒入處分
(D)廢止沒入處分
原本的沒入處分合法且無瑕疵,並不需要撤銷或廢止;若撤銷或廢止,反而會讓甲的違規銷毀行為成功脫免責任。國家直接以「追徵」來替補沒入的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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