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係 A 地之所有人,關於所有權之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B)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C)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D)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統計: A(36), B(241), C(30), D(39), E(0) #3966268
詳解 (共 2 筆)
(A)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正確
同一塊土地可以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
例如:
• 第一順位:乙
• 第二順位:丙
民法允許同一不動產重複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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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 錯誤(答案)
原因:
典權的內容是:
占有、使用、收益該不動產。
而普通地上權也是:
在他人土地上有使用土地的權利。
如果土地已經全部設定普通地上權,
地主已經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乙了。
此時再設定典權給丙,
丙依法也要占有、使用土地,
兩人的權利會互相衝突。
因此:
普通地上權存在時,通常不能再設定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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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正確
抵押權不需要占有土地。
地主仍然是所有人,
所以仍可以把土地拿去抵押。
例如:
地主→乙有地上權
地主→銀行有抵押權
完全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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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 正確
抵押權不限制土地使用。
抵押權只是:
擔保債權。
地主仍然可以:
• 出租
• 設定地上權
• 使用土地
只是:
如果將來抵押權實行拍賣,
買受人取得土地時,
是否須受地上權拘束,要依登記先後及相關規定判斷。
所以:
設定抵押權 ≠ 不能再設定地上權。
因此 D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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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好記的口訣
把權利分成兩類:
① 不影響使用權(可以並存)
• ✔ 抵押權
• ✔ 多個抵押權
• ✔ 地上權+抵押權
所以:
A、C、D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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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都需要占有使用(容易衝突)
• 地上權
• 典權
兩者都需要:
•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因此通常不能重疊設定。
所以:
地上權 × 典權 → 不行(B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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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之原因: 典權是一種使用收益物權。同一土地在已經設定「普通地上權」後,該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大部分已由地上權人(乙)取得。如果再設定「典權」給丙,會與已存在的地上權在「使用收益權」上發生重疊與衝突,因此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不得再設定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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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不移轉占有,也不妨礙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或再次設定負擔。因此,甲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後,仍可再為丙設定次順位的普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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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土地設定地上權後,所有人(甲)對於土地仍保有所有權,並得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民法第866條參照)。地上權人亦得設定抵押權,故甲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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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普通抵押權不影響所有人的處分權與使用收益權,因此甲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後,仍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