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係 A 地之所有人,關於所有權之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B)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C)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D)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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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41), C(30), D(39), E(0) #3966268

詳解 (共 2 筆)

#7450041



(A)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正確

同一塊土地可以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

例如:
• 第一順位:乙
• 第二順位:丙

民法允許同一不動產重複設定抵押權。



(B)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 錯誤(答案)

原因:

典權的內容是:

占有、使用、收益該不動產。

而普通地上權也是:

在他人土地上有使用土地的權利。

如果土地已經全部設定普通地上權,

地主已經把土地的使用權交給乙了。

此時再設定典權給丙,

丙依法也要占有、使用土地,

兩人的權利會互相衝突。

因此:

普通地上權存在時,通常不能再設定典權。



(C)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正確

抵押權不需要占有土地。

地主仍然是所有人,

所以仍可以把土地拿去抵押。

例如:

地主→乙有地上權

地主→銀行有抵押權

完全可以共存。



(D)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 正確

抵押權不限制土地使用。

抵押權只是:

擔保債權。

地主仍然可以:
• 出租
• 設定地上權
• 使用土地

只是:

如果將來抵押權實行拍賣,

買受人取得土地時,

是否須受地上權拘束,要依登記先後及相關規定判斷。

所以:

設定抵押權 ≠ 不能再設定地上權。

因此 D 是正確的。



一個很好記的口訣

把權利分成兩類:

① 不影響使用權(可以並存)
• ✔ 抵押權
• ✔ 多個抵押權
• ✔ 地上權+抵押權

所以:

A、C、D 都可以。



② 都需要占有使用(容易衝突)
• 地上權
• 典權

兩者都需要:
• 占有
• 使用
• 收益

因此通常不能重疊設定。

所以:

地上權 × 典權 → 不行(B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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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8594
  • (B) 錯誤之原因: 典權是一種使用收益物權。同一土地在已經設定「普通地上權」後,該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大部分已由地上權人(乙)取得。如果再設定「典權」給丙,會與已存在的地上權在「使用收益權」上發生重疊與衝突,因此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不得再設定典權

  • (A) 正確: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不移轉占有,也不妨礙所有人對土地的使用收益或再次設定負擔。因此,甲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後,仍可再為丙設定次順位的普通抵押權。

  • (C) 正確: 土地設定地上權後,所有人(甲)對於土地仍保有所有權,並得以該土地設定抵押權(民法第866條參照)。地上權人亦得設定抵押權,故甲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無不可。

  • (D) 正確: 普通抵押權不影響所有人的處分權與使用收益權,因此甲在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後,仍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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