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之起算點,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B)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C)以普通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後,債權人不得就其抵押 物取償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不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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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17), C(49), D(16), E(0) #2909930
統計: A(73), B(717), C(49), D(16), E(0) #2909930
詳解 (共 5 筆)
#5486818
消滅時效,是一種法律上的「有效期限」。好比食物超過保存期限、有效期限以後就不能食用,法律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消滅時效」,就不能再主張或行使。
原則上消滅時效是15年
超過債務人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依照民法第125條,法律上的「請求權」如果在15年內沒有行使就會消滅。一旦時效到期,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
,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倘債務人主張債權不存在,於法自有未合。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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