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
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
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多少比率?
(A)五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B)四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C)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D)二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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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4), C(339), D(83), E(0) #641600
統計: A(41), B(24), C(339), D(83), E(0) #641600
詳解 (共 2 筆)
#1436212
| 第 25 條 |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 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 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 數之比率。 前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主任、校長,應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 群中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擔任。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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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501
答案:✅ (C) 三分之一
解析: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民國102年5月7日修正條文)規定:
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於本法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其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 (總統府)
因此題目所問:
「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多少比率?」
答案即為:
✅ 三分之一
故選:
(C) 三分之一
考試記憶重點: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102年修法版本):
? 原住民教師比例最低標準:
「三分之一」或「原住民學生比例」取其高者
也就是:
原住民族身分教師比率 ≥
教師員額1/3
或 ≥ 原住民學生占全校學生比例
兩者取較高標準。 (總統府)
補充: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條文編號已調整(現行規定在第34條),但考題若明確寫「102年5月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五年內」,就是考舊版第25條,答案仍為三分之一。 (law.ci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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