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該本國法為外國法,發現該國為複數法域國家, 應如何選擇準據法?
(A)當事人之住所地法
(B)系爭法律關係之關係最切地法
(C)當事人國籍所屬國之首都所在地法
(D)當事人國籍所屬國關於法律適用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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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5), C(6), D(42), E(0) #2995907

詳解 (共 1 筆)

#7455066

 

法條核心:涉外法第 3 條(一國數法之適用)

遇到當事人的本國法是像美國(各州法律不同)或英國(英格蘭、蘇格蘭法律不同)這種「複數法域國家」時,我國涉外法第 3 條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適用順序

  1. 第一順位(尊重外國立法): 先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來決定要適用哪一州的法律。

  2. 第二順位(備用條款): 如果該國自己的法律適用規定「不明確」時,才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方之法律」。

選項逐一解析

✅ (D) 當事人國籍所屬國關於法律適用之法則 —— 正確解答

  • 理由: 這是涉外法第 3 條明定的「第一順位」原則。也就是說,我們把球踢回給那個國家,用他們自己內部的「衝突法則」來決定該用哪一區的法律,這也是對外國主權與其內部法制最直接的尊重。

❌ (B) 系爭法律關係之關係最切地法 

  1. 順序錯誤: 「關係最切」是該國規定不明時的「第二順位(備用條款)」,題目只問「應如何選擇」,必須先選第一順位的大原則。

  2. 主體錯誤(關鍵細節):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在涉外法中,「人」的關係最切與「法律關係」的關係最切,在定性與連繫因素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A) 當事人之住所地法

  • 理由: 只有在當事人「無國籍」或「有多數國籍(且關係最切國籍無法認定)」等特定情況下,才會依涉外法第 2條或第 3條退而求其次尋找「住所地法」。在單純的一國數法問題中,不會直接跳到住所地法。

❌ (C) 當事人國籍所屬國之首都所在地法

  • 理由: 法律上完全沒有這種規定。首都的法律不必然代表全國,也不必然與當事人或案件最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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