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而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 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如何處理?
(A)應加發半數工資
(B)應加給 3 分之 2 以上工資
(C)應加倍發給工資
(D)應由雇主指定補休代替加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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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8), C(531), D(67), E(0) #4003027
統計: A(52), B(78), C(531), D(67), E(0) #4003027
詳解 (共 3 筆)
#7477684
題目混淆點: 可惡!一念之間選錯!
一般加班:
勞基法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休息日加班:
勞基法24條: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天災加班:
勞基法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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