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其被害人或遺失人如
何回復其物?
(A)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全部價金
(B)償還占有人支出之一半價金
(C)依該物之折舊比例償還價金
(D)償還該物之現存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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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5), C(7), D(57), E(0) #1274557
統計: A(231), B(5), C(7), D(57), E(0) #1274557
詳解 (共 4 筆)
#5469426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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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466
法規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拍賣、公共市場、販賣同種物之商人),被害人或遺失人如果想要回復其物,必須「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價金」。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因此,正確答案是 (A) 償還占有人支出之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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