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非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A)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B)新臺幣 100 萬元之海外所得

(C)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D)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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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 C(0), D(3), E(40) #3709844

詳解 (共 2 筆)

#7432487
(E) 一律給分 : 官方決定一律給分的核心原因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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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與(C)選項在特定條件下,皆屬於「非應計入」或「不一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導致題目出現複選或定義不清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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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原因與核心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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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新臺幣 100 萬元之海外所得法規規定: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申報戶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全數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者,才需要全額計入。爭議點:選項寫「新臺幣 100 萬元」,剛好壓在起徵點的臨界線上。實務上如果「剛好等於 100 萬元」是必須計入的,但若題意被解讀為「未達 100 萬元(例如 99 萬多元)」則不計入。加上海外所得即使計入,基本所得額也還有 750 萬元的免稅扣除額(2024年起調整金額),容易造成考生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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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法規規定:自 2021( think: 應為110)年起,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的公司股票交易所得,確實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爭議點:若該未上市櫃公司屬於經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未滿 5 年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其股票交易所得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選項未排除新創公司,因此該敘述不夠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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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現金捐贈扣除額這是標準的「應計入項目」。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扣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必須在計算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時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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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這是標準的「應計入項目」。此類保險給付與年金保險給付(身故給付在 3,740 萬元免稅額度內除外)均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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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018

100萬以下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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