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司法警察為取得共犯集團成員甲郵寄予乙涉及討論犯罪計畫之信件,若該信件已送達予乙,並 保存於乙住家之中,司法警察應取得下列何種授權?
(A)通訊監察書
(B)通信紀錄調取票
(C)搜索票
(D)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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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 C(1102), D(53), E(0) #3407289

詳解 (共 4 筆)

#6334906
由於信件已經送達且保存在乙的住家,這屬於私人住所內的物品,依據法律規定,司法警察必須取得法院核發的搜索票 才能進入乙住家搜尋該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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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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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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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680
搜索票
刑訴法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刑訴法第128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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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監察書是為調取通訊內容!!
一、利用電信設備所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等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ㅤㅤ
通訊紀錄調取票是為調取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
ㅤㅤ
扣押裁定為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ㅤㅤ
##補充##
通訊監察之立法目的在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而秘密通訊自由所要保護者,係在於通訊參與人間之訊息得以不為他人知悉之方式往來或遞送之秘密通訊過程,其所保障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換言之,應限於「現時或未來發生」之通訊內容。
所以「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已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屬於資訊隱私權,應該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依刑訴法搜索、扣押相關規定。    所以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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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445

本題的解題破口在於題幹中的這句話:「已送達予乙,並保存於乙住家之中」。
* (C) 搜索票(正確答案):
信件一旦完成送達並存放在收件人(乙)的家中,它就脫離了「郵件」的傳遞狀態,變成了一般的「物證」(文書證據)。司法警察為了取得保存在私人住宅內的證據,勢必會侵害人民的居住安寧與隱私。因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規定,必須先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才能合法進入乙的家中進行搜索。在合法搜索的過程中發現該信件後,再依法予以扣押。
* (D) 扣押裁定:
在涉及信件的強制處分時,很容易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 135條關於「郵政或電信事業所持有或保管之郵件、電信」的扣押。
如果今天信件「還在郵局」(運送途中),司法警察要攔截並向郵政機關扣押該信件,才需要向法院聲請扣押裁定。但本題明確指出信件已經離開郵政體系並進入個人住宅,因此不能單憑扣押裁定就直接闖入民宅,而是必須回歸一般住宅的搜索程序(即需要搜索票)。
* (A) 通訊監察書: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的通訊監察(監聽),主要針對「現在或未來發生且進行中」的通訊內容進行同步截取。對於已經完成傳遞、靜態存放於抽屜裡的實體信件,並不適用通訊監察。
* (B) 通信紀錄調取票:
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與電信網路連線的紀錄(如通話明細、發話基地台、IP 位址等),並不包含通訊的「實體內容」,因此完全無法用來取得實體信件。
總結
在準備強制處分章節時,對於信件的取得可以把握這個簡單的二分法:
* 信件在郵局(傳遞中) ➡️ 針對郵局,聲請 扣押裁定 (刑訴 §135)
* 信件在家中(已送達) ➡️ 針對住宅,聲請 搜索票 (刑訴 §122、§128) 進行搜索,並於發現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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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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