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下列關於前述五年間的法律性質的敘述,何 者正確?
(A)除斥期間
(B)消滅時效期間
(C)公告期間
(D)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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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168), C(11), D(4), E(0) #1852338

詳解 (共 2 筆)

#3450337
抵押權為形成權,所以是除斥期間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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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017
掌握核心觀念,正確答案是 (A) 除斥期間
這裡有一個法學理論與實務條文的特殊之處。雖然抵押權本身是物權(不是形成權),但民法第 880 條規定的這「5 年」期間,在法律性質上被最高法院與學者公認為「除斥期間」
以下為您快速說明原因:
? 為什麼是除斥期間?
  • 權利直接消滅:條文明定逾期「其抵押權消滅」,符合除斥期間「時間到、權利當然消滅」的特徵。
  • 不適用中斷或延長:這 5 年是固定不變的,不能像消滅時效一樣因為請求、起訴而中斷。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不需當事人抗辯,法院只要發現超過 5 年,就必須認定抵押權已消滅。
請注意:雖然抵押權不是形成權,但立法者為了維護物權關係的安定性,在第 880 條特別為它創設了除斥期間的法律效果。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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