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至遲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
統計: A(41), B(13), C(2), D(1), E(0) #3778935
詳解 (共 1 筆)
-
正確答案是 (A) 5 年。
-
依《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時效縮短的安定性(第 1 項):
民法一般的債權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但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一次性給付,涉及企業長期財務準備(準備金提撥率)。為使企業財務責任及早確定、法律關係維持安定,因而將請求權時效縮短為 5 年。 -
一身專屬權的公法保障(第 2 項):
退休金並非普通的私法債權,而是法定的「社會安全給付」。在法理上具有「一身專屬性」,因此強制排除民法體系,禁止透過讓與、抵銷或法院扣押來處分,避免私法債務糾紛干擾老年生活。 -
實體財產權的延伸保護(第 3、4 項):
過去法律僅保護「抽象的請領權利」不得扣押,但一匯入一般帳戶變成「存款」後便能強制執行。修法增訂專戶隔離制度,是將保護效力延伸至「實體存款」,在法律上切斷該筆資金與外界所有債權的牽連。
-
防止生存權遭剝奪: 確保勞工辛苦工作大半輩子換來的棺材本,不會因為早年的債務(如經商失敗、擔任保證人)在退休那一刻被債權人一掃而空。
-
兼顧雇主經營規劃: 5 年的消滅時效,目的在催促勞工及早行使權利,避免勞工在退休十幾年後突然提出巨額請求,造成企業經營上無法預期的財務衝擊。
-
維持尊嚴與減少社會負擔: 退休金能專款專用於勞工的老年基本生活,避免勞工因退休金被扣押而陷入貧困,進而轉向依賴國家社會救助,降低社會福利成本。
-
高額罰鍰處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勞工在 5 年時效內依法提出請領,而雇主未在勞工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退休金,主管機關可處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處分與連帶處罰:
-
主管機關會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依同法第 80 條之 1,會直接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及罰鍰金額,對企業商譽實施重罰。
-
【第 55 條:權利誕生與債務形成】
(雇主應在 30 日內依基數給付退休金)
│
▼
【第 58 條:權利防護與時效防火牆】
(5年消滅時效 / 禁止抵銷、扣押 / 開立專戶)
│
▼
【第 78 條:國家公權力與處罰後盾】
(違反第 55 條者,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
國家公權力(第 78 條)只制裁「違反第 55 條(不依標準給付、逾期未給付)」的行為。
-
國家公權力不會去處罰違反第 58 條的行為,因為第 58 條是「勞工的權利保障與選擇權」(例如勞工超過 5 年不請領是勞工放棄權利,雇主此時不給錢是合法抗辯,不適用第 78 條處罰)。
-
因此,第 78 條是第 55 條的「刀刃」,而第 58 條則是盾牌,兩者共同守護第 55 條的核心財產。
|
比較項目 |
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 58 條) |
勞退新制退休金(勞退條例第 28 條) |
|---|---|---|
|
資金來源 |
雇主全額負擔(提撥至台銀專戶) |
雇主每月提繳至少 6%(至個人專戶) |
|
請領時效 |
5 年(自退休次月起算) |
10 年(自可請領之日起算) |
|
逾期後果 |
時效消滅,雇主可拒絕給付。 |
勞保局會通知請領;若滿 10 年仍未領,時效消滅。 |
-
實務操作: 勞工甲即將退休,得知舊制退休金有 150 萬元,但其因卡債正被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中。
-
條文運用: 甲可依 第 58 條第 3 項,持雇主開立的舊制退休金證明,至金融機構開立「勞基法 58 條專戶」。雇主依 第 55 條 將 150 萬匯入該專戶。
-
法律效果: 法院的執行命令對該專戶無效。銀行會依法拒絕扣押,甲得以順利提領現金維持退休生活。
-
實務操作: 勞工乙在退休前一個月,因操作不當導致公司機器損壞,造成公司 20 萬元損失。公司人資欲從乙的 100 萬舊制退休金中扣除 20 萬,僅發給 80 萬。
-
條文運用: 雇主此舉違反 第 58 條第 2 項(不得抵銷),並同時構成未依 第 55 條 全額給付。
-
法律效果: 勞工乙可向勞工局申訴,主管機關將依 第 78 條第 1 項,對雇主處以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雇主補足 20 萬元。雇主如欲求償,必須另打民事官司,不得自行對沖。
-
實務操作: 勞工丙退休後出國隱居,7 年後返台發現當年雇主根本沒給他舊制退休金,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雇主依第 55 條給付。ㅤㅤ
-
條文運用: 雇主此時可在法庭上提出 第 58 條第 1 項 的時效抗辯。
-
時效中斷認定: 5 年的時效,如果勞工僅口頭催討或寄送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只能暫時中斷 6 個月,勞工必須在 6 個月內正式提起訴訟或聲請調解,時效才會真正中斷。
-
法律效果: 由於丙已超過 5 年法定時效且未依法中斷時效,雇主依法獲得「拒絕給付」的權利。法院將判決勞工丙敗訴,且雇主此時拒絕給付屬於合法抗辯,亦不適用 第 78 條 的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