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治安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B)蒐集資料範圍包括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等資料蒐集活動
(C)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以該方式蒐集資料
(D)蒐集資料期間每次不得逾 1 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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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4), B(205), C(321), D(178), E(0) #3342371

詳解 (共 4 筆)

#6243109
→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治安資料→警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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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29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十一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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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594
「容易搞混」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1.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警察與第三人之合作關係)
1.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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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303

一、正確答案:A

第11條明文規定: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在一定期間內,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所以這裡是:

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而不是:

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因此 A 錯在「或警察分局長」。

這是很細的法條文字考點。

這題最容易跟第13條搞混

「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這個文字確實存在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

但第13條是在講:

依第12條由警察逕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

第13條才規定:

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

二、B為什麼對?

B描述的是第11條的核心內容:

對於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

這正是第11條的規定。 

例如警察掌握某人可能從事重大犯罪,觀察他在公開道路上的行動、公開場所的活動,可以依第11條進行資料蒐集。

重點是:

不能侵入人民具有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領域。

⸻

三、C為什麼對?

第11條第1項第1款明定: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而且還必須:

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

所以 C 完全符合條文。 

例如警察有具體事實認為某人可能涉及重大暴力犯罪,而該犯罪的最輕本刑達5年以上,就可能進入第11條的規範。

⸻

四、D為什麼對?

第11條直接規定: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所以:

第一次:最多 1年

如果仍有必要:

可以延長1次

因此最長原則上就是:

1年+1年=2年

所以 D 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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