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應到場維持秩序
(B)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得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C)室外集會之負責人,雖有不服原主管機關之不予許可通知書而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但原主管機 關仍可執行原通知的效力
(D)集會遊行負責人將標語、布條,張貼、懸掛於所核准遊行路線之外,應依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第 27 條 規定處以行政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0), B(875), C(2847), D(424), E(0) #3342379

詳解 (共 9 筆)

#6269011
集遊法第 24 條(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等)
I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A)
II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B)
(A)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應到場維持秩序得
(B)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得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應
(C) 室外集會之負責人,雖有不服原主管機關之不予許可通知書而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但原主管機 關仍可執行原通知的效力✓
集遊法第17條(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52
1
#6243898
xA)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x應x到場維...
(共 9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1
#6257332
有關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下列敘述何...
(共 2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2
#6300786

發文字號:環署廢字第53581號函


全文內容:
一、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 (如所攜帶、懸掛、張貼之標語、布條及圖書物等物品) ,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清理,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項違規行為之告發處罰工作,依集會遊行法第三條之規定,由該法主管機關 (警政單位) 為之。

三、至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將標語、布條懸掛、張貼於所核准路線之外,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10
1
#6250471
A) 集遊法24條,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
(共 2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244351
A~B 第 24 條 集會、遊行時,警...
(共 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7633562

 

❌D選項錯誤的原因如下:

  1. 法條適用錯誤(無此處罰依據):

    • 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規範的是室外集會、遊行進行時,負責人或糾察員應維持秩序的相關規定(例如維持交通順暢、秩序等),並未授權針對「張貼、懸掛標語布條於路線外」進行裁罰。

    • 集會遊行法第 27 條則是針對違反集遊法規定之罰則(如罰鍰等),但該條文並未將「將標語、布條張貼或懸掛於核准遊行路線之外」列為處罰要件。

  2. 實務見解與主管機關見解:

    • 針對集會遊行活動中在核准路線外張貼或懸掛標語、布條的行為,實務上(如相關行政函釋與主管機關見解)並不適用集會遊行法之罰則來逕行處以行政罰。若涉及違反其他法律(例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亂張貼廣告物,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則應依各該主管法律處理,而非依集會遊行法第 18 條及第 27 條處罰。因此 (D) 選項敘述錯誤。

    • 第 27 條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0
0
#7517607

正確答案為:(C) 室外集會之負責人,雖有不服原主管機關之不予許可通知書而向其上級警察機關提出申復,但原主管機關仍可執行原通知的效力 
解析:
選項 (C) 正確: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申復,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負責人雖提出申復,原主管機關的不予許可通知仍具執行力,不會因提起申復而停止執行,故本選項敘述正確。 
選項 (A) 錯誤: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是否到場維持秩序或視情況依職權處理,並非一律硬性規定「應到場維持秩序」。
選項 (B) 錯誤:主管機關維持交通及秩序是基於法定職責或必要性,而非單純「得依負責人之請求」才到場。
選項 (D) 錯誤:集會遊行法相關罰則或條文規定並非如該選項所述之對應方式。

0
0
#7565485

 

  • (C) 正確:
    依據《集會遊行法》第 17 條明文規定:「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這代表即使負責人依法在 2 日內提出申復,原處分機關(如警察分局)所發出的「不予許可通知書」在申復審議期間依舊持續有效,警方仍可依法執行該處分的禁令限制。

  • (A) 錯誤:
    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法律使用的是裁量權的「得」,而非強制的「應」。

  • (B) 錯誤:
    依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這是負責人對機關的協助請求權,警方接到請求時具有羈束義務,「必須(應)」到場,而非「得」到場。

  • (D) 錯誤:
    同法第 18 條及第 27 條所處罰之項目為「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清理現場污染(廢棄物)」之義務。若將標語或布條懸掛、張貼於核准路線之外,屬於違反「許可事項(遊行路線)」,或是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建築法》之違規張貼,不屬於第 18 條與第 27 條專門處罰的範圍。

0
0

私人筆記 (共 6 筆)

私人筆記#6488305
未解鎖
29.               ...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1
私人筆記#8192519
未解鎖
(D) 集會遊行負責人將標語、布條,張貼...
(共 3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3
私人筆記#8519087
未解鎖
(D)環署廢字第53581號函 : 一、...
(共 2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私人筆記#6549385
未解鎖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1.室外...
(共 4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2
私人筆記#7801543
未解鎖
? 第29題 題目: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
(共 1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4
私人筆記#8527659
未解鎖
解析說明 (A) 錯誤: 依據《集...
(共 3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