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行為人為了慶祝廟會活動,於週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係違反下列何者之規定?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
(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
(D)無違反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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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2773), C(1303), D(244), E(0) #3342388
統計: A(398), B(2773), C(1303), D(244), E(0) #3342388
詳解 (共 9 筆)
#6406266
行為人為了慶祝廟會活動,於週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
(A)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B)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放置、投擲或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C)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 款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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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4514
信號彈不是危險物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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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413
信號彈不是也有實務認為是危險物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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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0604
行為人為了慶祝廟會活動,於週遭有其他民眾及建物的道路點燃並發射信號彈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3 條
1.本條例所稱爆竹煙火,指其火藥作用後會產生火花、旋轉、行走、飛行、升空、爆音或煙霧等現象,供節慶、娛樂及觀賞之用,不包括信號彈、煙霧彈或其他火藥類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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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3584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各款關於「危險物品」與「發射物品」的構成要件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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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B) 說明 —— 適用社維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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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有「放置、投擲或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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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信號彈」具有殺傷力,行為人在有民眾及建物的道路上「點燃並發射」信號彈,客觀上已符合該款所規範的「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且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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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A) 與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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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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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本題行為人已經有「點燃並發射」的行為,法律適用上應優先論以行為階段更進一步的「發射」行為(即第 4 款),而非單純處罰靜態的「攜帶」行為(第 1 款)。因此,僅構成第 4 款,不成立第 1 款,故 (C) 也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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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1116
白痴題目
廟會發射信號彈難道不用攜帶過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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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694
發射行為吸收攜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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