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監所管理員甲因為疏忽,將鑰匙遺落於地上,羈押中的被告乙撿到鑰匙後,以該鑰匙打開大門逃之夭夭。
甲有何刑責?
(A)甲不構成犯罪
(B)甲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C)甲構成刑法第 162 條第 1 項的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D)甲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或便利脫逃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1), B(64), C(196), D(4910), E(0) #3143691
統計: A(241), B(64), C(196), D(4910), E(0) #3143691
詳解 (共 5 筆)
#5928981
第 八 章 脫逃罪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49
0
#5947948
10
0
#7375932
純正身分犯(公務員)
- ✅ (121) 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本條處罰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其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義務」(例如依規定核發執照卻收紅包),且行為與職務間須具對價關係。 - ✅ (122) 違背職務受賄罪與行賄罪
本條處罰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亦處罰行賄者。其核心考點在於公務員做出違背其職務上義務之行為(例如警察收錢放走通緝犯)。 - ✅ (126) 凌虐人犯罪
本條專門處罰有管轄、拘禁或權力之人犯監督者,對人犯進行非人道凌虐。其實務重點在於行為人必須具備「依法監管人犯」之特殊公務員身分,屬於純正身份犯。 - ✅ (131) 圖利罪
本條處罰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而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者」。本條屬故意犯、結果犯,不處罰未遂犯,且不包含圖利國家。 - ✅ (134)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
此為總則性加重之特別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如果該罪本身已經將公務員身分定為處罰條件(如第121、122、126、131、163條),則不重複加重。 - ✅ (163) 便利人犯脫逃罪
處罰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被依法拘禁之人犯脫逃。本條亦處罰因過失而導致人犯脫逃之情形(過失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罰金),為考試常見的過失公務員犯罪考點。
? 考試核心記憶點:不違背職務收錢看對價關係,圖利罪則以明知違法且獲得利益為要件。
0
0